【讲习所·新中国成立75周年】“共建 ‘一带一路’源自中国,成果和机遇属于世界”
为依法惩治长江流域污染环境等违法犯罪活动,检察机关与生态环境部门加强执法司法联动,强化协同履职,通过落实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同步通报检察机关机制,促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高效衔接;通过聘任特邀检察官助理解决案件专业性问题,推动污染环境犯罪案件办理质效提升。为及时有效修复生态环境,检察机关积极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,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,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用,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、修复情况作为涉案人员处理重要考量因素,分类处理,对初犯、偶犯,积极履行生态环境赔偿义务的行为人,情节轻微无起诉必要的,可作不起诉处理,促使涉案人员与生态环境部门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,主动履行赔偿义务。